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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六大误区及解决方法.doc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少数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如下:
???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10-07-26 16:33:37)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完善的规定。而且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发达,许多公司均未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现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总结如下,:
1.“单位违约、违法”——即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仍需要支付: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违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2.“单位主动”——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单位被动”——即单位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4.“合同到期”——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但是,此处有个例外,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单位不在了”——即单位作为法人不能存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最后,法律规定了“兜底条款”,即要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在我国,立法者出于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考虑,以及出于立法“倒逼机制”促进我国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需要,制定法律时,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故,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应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时效起算和计算方法
作者:李剑峰??发布时间:2009-05-21 12:14:56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时效如何计算?这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甚至相同法院的不同合议庭的意见都截然不同。在此,笔者想通过自己审理劳动争议案的经验和法律规定、法理原则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解释二》[1]规定的“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日”是不很科学的,虽然为了救济和维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的出发点很不错。尽管以前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成立和解除作出严格的规定,但在法制极不健全、人们和国家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的过去,谁会去根据严格的规定对自己主动离开单位的劳动者作什么处理?走就走呗。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他自己也默认与原来的用人单位扯不上任何关系了。然而,《劳动争议解释二》出台后,真是平地激起三尺浪,看见有补偿、补交社会保险,原来默认与单位再没任何瓜葛的劳动者也认为:“既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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