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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的再思考.pdf
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的再思考
辛崇阳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国际法学界在论及国际法主体问题时 ,众多学者都有一个一致的认识 , 即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而支
持这一认识的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通常也从下列三方面加以规定 :第一 ,独立进行国
〔1 〕
际交往和参加国际关系 ;第二 ,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 ,进行国际求偿 。
本文将以有关国际法主体特别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学说争论 、在执行联合国
( )
职务时遭受损害的赔偿案 以下简称联合国损害赔偿案 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等作
为素材 ,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进行考察 ,为对上述认识的再思考提供一个应
有的实证分析的过程 , 以理解该认识的错误所在 ,并明确对认识国际法主体至关重要的界
定标准和国际法主体的具体内容 。
二 、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学说争论
在国际法上 , 19世纪末随着实在主义法学取代 自然主义法学获得统治地位 , 国家被
视为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而个人只被视为国际法的客体 。但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
社会连带法学派向实在主义法学提出了挑战 ,从法的最终 目的或内在价值即保护个人的
权利和利益的视角 ,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并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社
会连带法学派的这一主张虽然对法的目的或价值与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方面存在理解上的
偏差 ,即承认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法的目的或内在价值 ,并不意味着个人就应该是国
〔2 〕
际法的惟一主体 。 但是 , 由此引发了对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争论 。截至二战前后 ,这一
争论分别以国际法的性质和以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实定法规定为其根据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 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 。
〔1 〕 参见国内众多的涉及该问题的论文 、著作 ,特别是教材 。
〔2 〕 藤田久一 : 《国际法讲义 Ⅰ》,东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128页 。
1·27 ·
《比较法研究 》 2006年第 4 期
开 。
从国际法性质的视角认识国际法主体的主要是前苏联国际法学者 。他们认为国际法
是主权国家间的法 , 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与以规定主
权国家间关系为主的国际法本质相矛盾 ,而且认为这将破坏国家主权 ,为使国际法成为帝
〔3 〕
国主义的 “世界政府 ”的 “世界法 ”和 “人道主义干涉 ”提供理论根据 。
而从国际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视角认识国际法主体的主要是一些西
( )
方国际法学者 。他们认为只要国际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使个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就意味着个人成为了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并不是以承受者的名义提出
〔4 〕
权利请求或实施强制 ,而只要权利义务是为个人创设的且属于个人就足矣 。
由此可见 ,上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国际法主体的认识是依据国际法的性质还是依据
一个规定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标准之争 。
三 、联合国损害赔偿案及其意义
1949年国际法院的联合国损害赔偿案咨询意见在确立联合国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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