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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展望 许春燕 摘要:随着2008年1月1日起《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这一点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和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协 (2) 内地与澳门: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使两地在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上有了法律的依据.  与《香港安排》不同的是,《澳门安排》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范围“民商事仲裁裁决”并且还规定了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至今我国所达成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只是涉及到了上述四个方面,却忽略了查明外法域法律内容中的协助,其结果必然损害了区际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过程的确定性,所以这是个亟待解决中的问题。 (二)港澳台之间: (1)港澳与台之间:台湾地区为了规范在港澳回归之后的与港澳之间的关系,通过了“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条例。其中关涉司法协助的条款是第42、56条。42条规定“在香港或澳门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其效力、管辖及得为强制执行之要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二条及强制执行法第四条之一之规定;?在香港或澳门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断,其效力、声请法院承认及停止执行,准用商务仲裁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56条规定了互惠原则:“台湾地区与香港或澳门司法之相互协助,得依互惠原则处理”。?香港和澳门域内法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只存在一个台湾地区的单方面规范,所以香港与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民事司法协助主要依据互惠原则处理。   (2)港澳之间:二地之间不存在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但是二者同时都是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所以在调查取证上可以借鉴《海牙取证公约》结合其域内法进行。在仲裁方面澳门没有加入《纽约公约》,但是因为澳门和内地同属大陆法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两者可以借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结合《纽约公约》中的一些务实规定进行协商制定适用于两地的协助制度。至于在送达和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两地也可参照上述仲裁的方式,通过协商订立制度。进而可以在两地之间建立一个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体系。 三、总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上的可喜成果,但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这些,在区际之间还存在着没有解决的问题或者是在现今我们还是利用国际条约调整的领域,已经亟待我们做出适合我们一国内部的安排,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各地的法律文化制度的差异,在短时间内我们不可能做到完美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的问题,像肖永平先生所说的“统一区际司法协助法:随着二地司法协助规则的发展和接近,中国可以制定统一的区际司法协助法,这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尽管有不少困难,但并非不可能。中国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所以短时间内,我们只能利用区际司法协助协议通过两地或三地之间的协商规定一系列的详细规则解决实际问题,这种方法可以使内地与香港、澳门,香港与澳门,香港、澳门与台湾,内地与台湾的司法协助关系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利于一国两制原则的实施。 参考文献 江保国:《我国区际司法协助若干未尽问题的理论阐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546页。 冯霞:《我国内地区际民商事送达制度的司法新探》,人民司法2006年08月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肖建华: 《中国区际民书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85页。 肖建华:《中国区际民书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93页。 朴银实 大连海事大学2 0 0 6 年第2 期  陈婉娜:《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几点看法》,《党政干部论坛2007/S1 转引自朴银实 大连海事大学2000 年后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问题》,台声·新视角 2005·12 见《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第1条 解丽莉[D] 大连海事大学20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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