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无涉外因素合同中仲裁机构和 仲裁规则的选择.pdf
无涉外因素合同中仲裁机构和
仲裁规则的选择
作者:黄滔* 戴月**
中国法律期刊 2008年4月
由于对中国司法制度和仲裁制度的陌生或偏见,外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条
款的关注大大高于其它条款。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它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则是仲裁机
构和仲裁规则的选择。在决定选择恰当的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前,外国公司应考虑下列法
律问题。
一、仲裁机构的选择
在合同主体一方为外方的情况下,该合同由于具备了“涉外因素”,因而可以自由选择国
内机构、国外机构或国外临时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中国法律对此均无禁止性规定。
而外国公司已在中国设立或将在中国投资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因
此它们在国内从事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本身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 。此类合同若选择国外
机构作为为争议解决手段,则中国法院有可能因其存在规避中国法律的嫌疑而认定仲裁条
款无效。因此,外国公司的独资企业或合企业在此类合同中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以避免上述
法律风险。
二、仲裁规则的选择
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倾向性,外国公司不得不选择
中国仲裁机构(通常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 )解决争议,但是由于对中国
的仲裁制度存在疑虑,外国公司仍然希望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UNCITRAL 规则” )作为贸仲管理下的仲裁程序所适用的规则。
(一)选择其他规则的可行性和风险
虽然贸仲规则(“CIETAC规则”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贸仲仲裁中选择其他仲裁规则1 ,
U
但由于实践中 NCITRAL规则对管理机构,如“指定机关” 的要求与贸仲的管理体制存在差
异,甚至存在无法协调的情况,因此,目前在贸仲案件中自始至终适用UNCITRAL规则的
情况还非常罕见。通常情况是在仲裁过程中,由于UNCITRAL规则与贸仲管理体制发生冲
突,当事人不得不协商重新改为适用 CIETAC规则。在此情况下,存在由于被申请人不配
合而导致仲裁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风险,同时也为被申请人以程序瑕疵为由向法院申请撤
销裁决留下了机会。以上几点是坚持选择UNCITRAL规则的当事人须予以关注的额外风
险。
金杜律师事务所 1
(二)UNCITRAL 规则与 CIETAC 规则比较
除上述原因外,仅从规则内容本身分析,UNCITAL 规则与 CIETAC 规则相比,对在多
数情况下充当申请人角色的外国公司及其独资或合资公司而言是较为不利的。这主要表现
在:
1. 程序的效率性
首先,就程序时限而言,申请人通常希望尽早取得裁决而非拖延仲裁程序。
UNCITRAL 规则对时限的限制较为宽松,特别是 UNCITRAL 规则对裁决,包括最终裁决和
随后的补充或更正裁决的作出时间均无限制。而在 CIETAC 规则中则明确要求裁决应于组
庭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如果是国内仲裁则缩短为 4 个月。
其次,在提交文件方面,UNCITRAL 规则仅需申请人提交并送达仲裁通知即可开始仲
裁程序,而对于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的时间均无明确规定,而是授权仲裁
庭自由裁量决定,特别是对于反请求的答辩意见根本无任何时限性要求,而在 CIETAC 规
则中相应的期限为 45 日和30 日,如果是国内仲裁则均缩短为20 日。
再次,在组庭方面,UNCITRAL 规则中选定仲裁员的程序相当繁琐,通常依据
UNCITRAL 规则指定独任仲裁员大约需要 3 个月的时间,而三名仲裁员的产生则需要 5 个
月,这还没有包括确定指定机关的时间,这些程序和不确定性造成迟延风险,而在
CIETAC 规则下相应的时间为 15 天和 30 天(不包括贸仲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时间)。
最后,由于 UNCITRAL 规则不包括简易程序,因此不存在时限缩短的可能,而在
CIETAC 规则中,简易程序中裁决作出仅需 3 个月的时间。
因此,适用 UNCITRAL 规则,对于希望推动仲裁程序进程的申请人而言是不利的,其
繁琐的程序和宽松的期限给予了被申请人众多拖延仲裁程序的可乘之机。
2 .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UNCITRAL规则并不针对特定仲裁机构,甚至并非仅适用于机构仲裁2 ,因此在
CIETAC规则中,许多由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