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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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doc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 摘 要:条约仅约束当事国,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既不能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也不能为第三国施加义务,即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条约的这一相对效力原则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古老的原则受到当代国际法的冲击《,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于非当事国,欧共体将其制定的规则直接适用于成员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尚未生效以前就由非当事国参与修改。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新发展是否有助于继续维持国际关系和建立在国际关系基础之上的条约关系的稳定,这是当代国际法应该予以回答的一个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条约;第三国;效力  条约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定。[ 1 ]承认条约拘束力和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是条约的当事国,而条约当事国以外的国家都是条约的第三国。[2 ]传统国际习惯法认为“, 条约不拘束第三国”,但这一古老的规则在现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例外,而当代国际法的实践却对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一、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传统规则 “条约不拘束第三国”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它常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该原则起源于古代国内法中关于契约的相应原则———“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由于条约类似于契约,为国家间的法律,自然被认为也受这一原则的支配。这样国内法上的法律原则逐步被国际法所采纳并最终演变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早就受到众多法学者所肯定。奥本海指出:“按照‘约定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条约只对缔约国有关,不是缔约一方的第三国,通常不能由该条约取得任何权利或义务。”[ 3 ]菲德罗斯认为:“在国际法学中,‘条约既不损害也不规则是条约信守原则的一个结果,后者只是使各缔约国相互间受其协定的拘束。所以,从这个出发点,一个条约对于第三国既不能发生权利,也不能发生义务。”[ 4 ]我国国际法学家梁西教授指出:“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主权是平等的,任何国家在未经第三国同意情况下,都无权以一个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将权利和义务强加于该国。”[5 ]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被国际司法实践所接受和确认。常设国际法院在1923 年关于东加利里亚案(Eastern Carelia Case) 发表咨询意见称“就国际联盟盟约的会员国而言,应遵守盟约条款的义务。但对非会员国而言,不受盟约拘束。”该院在1926 年关于上西里西亚的德国某些利益(Certain German In2erests in Upper Silesia) 案中称:“波兰因不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协定的当事国,便没有援引该协定的权利。”[6 ]1959 年5 月26 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对以色列与保加利亚民航飞机事件一案的判决中称,法院规约第36 条第5 项对未签字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二是为第三国施加义务。一般而言,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条约对第三国是有利的,按照当事国的意图,可将此等条约分为三种:(一) 有偶然利于者; (二) 有故意利于但并不赋予权利者; (三) 有故意利于者并赋予权利者。[7 ] 尽管上述三种条约都赋予第三国以利益,但对第三国的效力却各有不同。对于有偶然利于者,第三国只能享受利益而不能取得权利,第三国不能以条约存在为据要求缔约国履行这一条约,也不得反对缔约国修改或废止条约。对于有故意利于但并不赋予权利者,条约缔约国虽然故意使第三国享有利益,但并非给予权利,因此,第三国也不能依约主张权利,同样也不得反对缔约国修改或废止条约。例如,1866 年8 月23 日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签订《布拉格条约》,该约第5 条规定,奥国以石勒苏益格(Schleswing) 和荷尔斯坦因(Holstein) 两地割让与普鲁士,但其中石勒苏益格北部如经公民投票意欲归属丹麦,应移转于丹麦。无疑,这一条款意在使丹麦获得利益,但公民投票并未举行。1870 年丹麦照会德国,认为德国对丹麦负有义务,应在北石勒苏盖格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该地的归属,德国拒绝了丹麦的请求,并称此事仅奥国有权要求德国履行,而且普鲁士首相在缔结条约时曾声明,只有奥地利皇帝才有权要求普鲁士履行《布拉格条约》。德奥两国遂于1878 年11 月14 日协议取消了上述公民投票的规定。[8 ]对于有意利于并赋予权利者,第三国可基于条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权利,条约如附有条件时,第三国在行使权利时也应予以遵守。第三国可依约要求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如果其拒绝,缔约国应负因违约而引起的国际责任。缔约国只有经第三国的同意才能修改或废止条约。在实践中,条约缔约国在条约中住往约定准允有关国家加入此类条约。在条约为第三国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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