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废物转移的新法规及其对中国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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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废物转移的新法规及其对中国的影响.doc

欧盟关于废物越境转移的新法规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秘书长 马鸿昌 2007年7月13日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污染他国环境,,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环境,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订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为了实施巴塞尔公约,1993年原欧共体制订了《控制废物在欧共体内部及进出入欧共体的法规》NO.259/93,该法规将废物分为绿色废物(非危险废物),琥珀式和红色废物(危险废物),并于1993年2月1日生效。随后又作了多次修订。2006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及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废物越境转移法规》NO.1013/2006, 并于2007年7月12日生效。 一、新的废物越境转移法规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NO.1013/2006包含六大部分16章63条及七个附件: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废物在欧盟内部转移;第三部分废物在成员国之外的废物转移;第四部分欧盟国家向第三国家出口;第五部分从第三国家向欧盟国家进口;第六部分从第三国家进出口废物过境欧盟国家;第七部分其他条款。 附件1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书文件;附件2 关于通知书的文件格式;附件3 需要一般信息的废物名录(绿色废物);附件4 需要通知书和事先同意程序的废物名录(琥珀色废物);附件5 禁止出口的废物名录;附件6 事先同意表格;附件7 一般信息表格。 关于欧盟国家向第三国出口非危险废物,根据第37条规定,欧盟委员会要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发放书面调查卷,每个国家对每一项非危险废物可有三种选择: 1.禁止进口 2.书面通知书事先同意 3.在目的地国不受控制。为此欧盟委员会已向各国驻欧盟使馆发出了照会,并附调查卷。 欧盟将通知所有非OECD国家,要求就以上三种选择做出答复。 书面通知书和事先同意程序:出口者要向本国环保部门提交附件1中的通知书,该国环保部门要征求进口国环保部门是否同意进口,在得到书面同意进口后,这类废物才能向该国出口,出口还要提供财务担保或保险。在目的地国不受控制,则只需要附上一张信息表,说明废物出口单位的情况和废物进口单位的情况,以及废物来源和回收方式等,比较简单。 二、 中国对欧盟调查卷的答复 中国对欧盟调查卷的答复包括以下内容: 填好内容的调查卷; 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的信函; 列在国家限止进口(21类)和自动登记进口(24类)废物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境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和境外机构的境外检验证书的样本。 在调查卷中,我国将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自动登记进口的废物目录列在调查卷B列中,即要书面通知书和事先同意程序。 在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的信函中指出: 任何符合中国法律的进口到中国的固体废物均应获得如下证件: 位于中国的进口废物利用者应获得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位于出口国的供货商应获得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拟进口到中国的固体废物应获得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 并提出了欧盟成员国向中国出口固体废物的审核程序的建议,鉴于中欧双方使用的废物目录不一致,且废物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为使欧盟新废物出口法令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衔接,希望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对任何拟向中国出口的固体废物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查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是否包括有效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 欧盟的废物出口通知书中填写的内容应与以上三个文件内容一致; 对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通知书,视为中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予以批准,不再征求中国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通知书,视为中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 中国将进一步与欧盟加强沟通联络,就废物越境转移控制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协商、合作。 另外中国香港和台湾也对调查卷作了答复,香港的答卷将所有绿色废物都填在C列,不需要任何控制,中国台湾则部分填在B列,部分填在C列。 三、 欧盟新法规对中国进口废物的影响。 欧盟在收到一些国.家的回复后,作了以下几点说明: 国家机构和贸易商不但要仔细考虑对法规的立场,还要考虑国家在某些 方面进一步的需求。 第三列C项并非和一般的商业条件完全一致,不受任何限制。在事先同 意和书面通知书与没有任何控制之间仍有许多情况。俄国和中国的回复就是例子。在调查卷C列中,通知书程序中的要求并不包括需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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