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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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doc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核心内容: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对中国初级产品的出口产品,该价格大幅度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欧盟对我国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具体表现为不平等使用替代国制度和征收幅度统一的反倾销税。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   根据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第2条第7款,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值或者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可行,还可以按照共同体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以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对这些价格或者结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取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产品因而就受到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国的出口企业由此也就不断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从1979年提出第一个反倾销诉讼到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达60多项。其中除糠醛和锤子等少数几起案件因证实共同体相关产业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而撤诉外,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方败诉而结束。   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这些反倾销诉讼所涉及的中国出口产品大多是初级产品及初加工制成品,如氯化钡、重烧镁等,与中国出口商品的结构相一致。近几年来有关机电产品的案件有所增长,但一般也是劳动密集型的组装产品或中国传统的初中级机电产品,如小彩电和自行车链等。   (2)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普遍大幅度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被测定的倾销幅度一般也比较大。例如,1987年结案的油漆刷子的倾销幅度被定为大于100%,1991年结案的麻底鞋被定为70.3一105.3%,1996年结案的活性炭被定为69.9%,按照这么大的幅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些产品就很难再进入共同体市场。   (3)随着中国对欧共体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制裁也越来越严厉。1988年以前,中国出口企业主要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束反倾销诉讼,而此后则大多被征收了反倾销税。   欧盟之所以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能够频频得手,动辄就能征收幅度很大的反倾销税,主要是因为欧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   这种歧视性待遇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公平地使用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是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这种制度对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它元视和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工资水平、管理成本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低很多,因此大多数产品的国内价格也就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当然,中国产品的低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中国经济政策以及过去对价格实行计划调节。   从改革和发展的观点看,逐步提高国内价格水平以缩小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距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要在短时期内消除这种差距则是不可能的。决定产品国内价格水平的从根本上说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也不在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而是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和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从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着很大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然资源状况、产品加工条件以及市场需求不同在产品成本配置的其他方面有着很大差距。因此,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   然而,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中,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者根本不予考虑,或者随意抹煞。例如,在1996年结案的粉未活性炭一案中,尽管中国出口企业对以美国作为替代国的做法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这种比较极不合理,因为中国的粉未活性炭是在传统的小型生产作坊生产的,而美国产品是在现代化大工厂生产的,双方的投资和折旧没法比较,但委员会仍然坚持以美国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在这个案子中欧盟委员会之所以将美国视为一个合理的替代国,其理由几乎完全不是从产品的成本出发,而是考虑到美国市场的开放性。委员会在其他案子中也明确指出过,国际市场的需求决定产品的价格。   欧盟委员会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市场需求决定产品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融合。不用说中国现阶段对外开放的程度尚小,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的程度还不高,国际市场的价格因此对中国国内价格不能发生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即便在经济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资源和市场需求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似产品很少有价格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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