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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避税分析与例题.doc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整,有的是计算基数的调整,有的是扣除标准的调整,有的是计算方法的调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也作了较大调整。由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计算口径与方法的改变,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的计算,应引起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重视,笔者现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说明。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Z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与方法调整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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