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科工作手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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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工作手册.doc

法规科工作手册 一、工作职能 1、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 3、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4、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5、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6、组织市局行政处罚案审理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 8、负责法律法规宣贯和普法宣传工作; 9、承办其他质监法制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科长) 负责法规科全面工作。 1、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4、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5、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6、组织市局行政处罚案审理工作。 (二)(副主任科员) 1、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3、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4、参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 5、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副主任科员) 1、负责法律法规宣贯和普法宣传工作; 2、参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 3、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法规科政务公开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 1、市局案审办设在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市局行政处罚案审理工作。 2、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3、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报请案审委召开案审会集体审理;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4、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并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6、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7、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1、市局案审办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3、案审办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5、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 1、规范性文件,是指鹤壁市质监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制定并公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奖惩办法、人事任免决定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 2、市局机关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局领导签发前,送市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 必要时,文件起草科室还应当提供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 3、规范性文件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规科提出改正意见并及时反馈。 4、市局各科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市局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文件起草单位应于5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经法规科再次审核后认可后,方可发布。逾期不纠正的,予以撤销。 5、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自文件发布的同时,将纸质文本四份及相关材料交市局法规科,并将文件电子文本同时发送市局法规科。市局法规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文件电子文本连同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6、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说明情况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说明情况;认为违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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