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涉外海事的应用的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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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涉外海事的应用的应用.doc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涉外海事什么是涉外海事法律 一、海商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与海事:广义相同;狭义的海商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从事的商事活动;狭义的海事是指与海、船有关的海损事故。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涉外性: 《海商法》 1、调整对象。 海商法调整的关系大多数是涉外关系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 2、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了国内法之外,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3、海商法的效力范围。海商法可以适用于本国海域的外国船舶、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限于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本国沿海和内河的货物运输。 (二)技术性: 主要体现在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方面。 (三)特殊性: 海上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性;而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形成了海商法的特殊制度(责任限制、抵押权、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三、涉外性因素的概念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或者公海 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在国外或者公海四、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是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带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五、海商法的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公元9世纪前)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Rhodians)和腓尼基人(Phoenicians)即从事海上贸易,其足迹遍及欧、亚、非三洲。罗得岛是地中海即爱琴海最东部的一个小岛,当时是一个强大的独立王国,也是地中海航海贸易的中心。许多海事案件都在这里解决,年积月累,渐成习惯。人们经过几个世纪的汇集,形成一部习惯法,称“罗得法”(Lex Rhodia )。这是萌芽时期的海商法。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10-15世纪,三大海法) 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在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的几个中心港口,海商法进入了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结果产生了三大海事法规: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海事裁判集,也称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和维斯比法(Laws of Visby)。 中世纪的海商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第二,当时通行的海事法集,都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编纂的汇集。 三、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19世纪) 进入近代,欧洲的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世界海运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航海贸易的需要,根据较为通行的习惯法 ,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 四、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19世纪后期开始,CMI 、IMO等) 随着海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促使国际海商法从国际法中分立出来。鉴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统一的要求,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中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1948年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上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现称国际海事组织(IMO)。上述组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五、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国际海事公约 (二)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事立法 (三)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港口国监控、船舶反恐 (四)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船舶大型化、现代化;环境污染 (五)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航海技术变化;海上事故的发生原因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公元9世纪前)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Rhodians)和腓尼基人(Phoenicians)即从事海上贸易,其足迹遍及欧、亚、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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