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法上的民事诉讼机制研究及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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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法上的民事诉讼机制研究及启示.doc

美国基金法上的民事诉讼机制研究及启示 陈斌彬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乃现代基金法制之灵魂。面对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的种种不当行为,民事诉讼无疑将成为基金持有人维权首选的法律武器。作为全球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正是通过构建一套完整可行的民事诉讼机制以实现对受害基金持有人的救济。这种救济包括《投资公司法》上的明示诉讼、判例法的默示诉讼及SEC的诉讼援助。为完善我国基金法以更好地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责任,今后我国修订基金立法应有必要对之加以借鉴。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明示诉讼;默示诉讼 Abstract: It is the soul of the fund codes that Protects fund-shareholders’ rights. Obviously, the civil responsible mechanism has become the first legal weapon for fund-shareholders to safeguard themselves after confronting the kinds of misconducts from fund managers. As the most developed country in fund industry, America extraordinarily emphasizes to institute a completed and practicable civil responsible mechanism to relieve the harmed fund-shareholders. With the helps of SEC in litigation, the remedy is mainly realized through the two ways including expressed action and implied action. As for our fund legisl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learn form the American law to regulate the misconducts and ameliorate the fund-shareholders’ civil remedy. Key words: fund managers; fund shareholder; expressed action; implied action 中图分类号:DF438/F830.3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陈斌彬,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法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与法律经济学。 基金持有人的明示诉讼 美国对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追究采用公私法并重的模式。其在重视通过行政或刑事手段制裁违法基金管理人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非常重视通过民事责任补偿受害基金持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为遏制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利益的种种不当行为,除了允许 SEC的行政查处或向法院提起的禁止令诉讼等公法手段之外,美国基金法还授权基金持有人可以直接针对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等行为提起诉讼以要求赔偿。相应地,基金持有人依据这些授权规定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学理上被称为明示诉讼。[1] 综观美国现有的联邦证券法和基金法,明文授权基金持有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1)《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2条。其中,第11条规定,重大误导性登记注册文件准备人、签署人以及其他参与发行人,对使用该误导性文件的人负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12条则规定,违反本法第5条的规定发布重大不实的招募说明书的要约或出售证券的人,对与其有直接买卖关系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2)《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16条和第18条。其中,第9条e款规定:投资者因他人违法第9条规定在上市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而遭受到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第16条b款规定,发行证券的公司或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大股东在发行市场中通过内幕交易获利,那么该公司或基金(包括代表公司或基金利益的股东或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任何内幕人士将其在6个月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利润归还给公司或基金。第18条a款规定投资者对因信赖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各种定期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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