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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pdf

·63 · 部门法专论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莫洪宪  曾 彦   摘  要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 自然人主体 ,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 ,交通 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 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 ,应 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应当从刑事立法 、刑事政策 、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 ,加 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 ,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 关键词 :交通肇事犯罪人 ;刑事责任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 : D F63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3 - 8330 (2009) 03 - 0063 - 06 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属于多发性犯罪 ,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展 ,交通肇事犯罪在数量上呈现上升趋 势 ,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论研究 ,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作 用 。目前 , 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的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等加重 ( ) 情节方面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文称为交通肇事犯罪人 却较少涉及 ,有些文章虽然涉及到 交通肇事犯罪人问题 ,但也仅限于研究其中某一方面的特点 ,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缺乏系统而全面的分 析 。笔者认为 ,交通肇事犯罪人是成立交通肇事犯罪的基础和核心要素 ,交通肇事犯罪人具有自身独特 的特点 ,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① 的需要 。 一 、交通肇事犯罪人的概念 从理论研究来看 , 国内外学者对交通肇事犯罪人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 ,交通肇事犯罪 人是指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 ② ③ 员 。也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犯罪定义为 “交通犯罪 ”,认为交通犯罪包括狭义 、广义和最广义三个层次 。 从这个角度理解 ,交通肇事犯罪人应当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 ,狭义的交通肇事犯罪人 ,是指以交通工具为 手段或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人 ;第二 ,广义的交通肇事犯罪人 ,是指除狭义的犯罪人之外 ,还包括各种违 反交通取缔法规的犯罪人 ;第三 ,最广义的交通肇事犯罪人 ,是指所有违反与交通有关的罚则规定的犯 罪人 。 我国修改前后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 。我国 1979 年刑法第 113 [作者简介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彦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① 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包括道路交通肇事行为和水上交通肇事行为 , 由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普遍性和多发性 ,本文仅以道路交通肇事犯 罪人为研究对象 。 ( ) ② 参见王作富 :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第三版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95 页 。 ③ 参见 [ 日 ]大谷实 : 《刑事政策讲义 》,弘文堂 1996年版 ,第 4 17 页 。 ·64 · 北方法学    第 3卷总第 15期 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实施同样行为的 ,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 ,在我国 1979年刑法中 ,交通肇事犯罪人被归纳为 “交通运输人员 ”与 “非交通运输人员 ”两种类型 。但是 ,我国 1997年刑法第 133条却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犯罪人进行明确限定 ,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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