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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流材料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行业及税率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 - 行业及税率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2、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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