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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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封許之命》的國文研究所碩,注10解釋為: 明刑,詞見《詩?抑》。呂氏與刑法有關,參看《書?呂刑》。《書?康誥》“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是文王時作有刑典。《左傳》昭公七年引“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 鵬宇對此段的解釋則作: 按,據簡文呂丁在受封前曾仕文、武二朝,在文王時擔任司明刑的重要職務,在武王時更親歷伐商之役,建立大功,所以方有受封為周諸侯的榮耀。 原考釋與鵬宇皆認為“司明型”的主語是“呂丁”,可能是有問題的。本簡簡首有一個殘字,李松儒認為是“珷即武王。珍伊案:李說可從。因此珷(允)尹亖(四)方。則隹(惟)女(汝)呂丁,(肇)(右)玟(文王),(毖)光氒(厥)剌(烈)。【二】 珷(武王)(釐)氒(厥)猷,(祗)事(上帝)。??=(桓桓)不(丕)苟(敬),嚴(將)天命。亦隹(惟)女(汝)呂丁,(扞)(輔)珷“司”應該讀為“嗣”,“司”上古音屬心紐之部、“嗣”屬邪紐之部,兩者聲近韻同可通。《說文》“嗣”从“司”聲;《尚書.高宗肜日》:“王司敬民”,《史記.殷本紀》作“王嗣敬民”,都是很明確的例證。嗣,義為繼承,《尚書.舜典》“舜讓于德,弗嗣。”《詩.大雅.思齊》:“太姒嗣徽音,則百斯男。” “刑”,義為典範,“明型”則應釋為“光明的典範”。陳逢衡注〈皇門〉曰:“罔不用明刑,刑,典型也。”《清華壹.皇門》簡1“肆朕沖人非敢不用明刑”、簡4“恭明祀,敷明刑”、簡7“廼弗肯用先王之明刑”,以上“明刑”,季旭昇師於《清華壹讀本》都解釋為“光明的典範”。 《詩.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傳:“刑,法也。”法,即法度,看鄭箋的解釋就明白了,也應該理解為“典範”。原考釋說“明刑,詞見《詩?抑》”,應該是誤解了毛傳的意思。簡文謂“武王嗣明型”,語譯即“武王繼承(文王)光明的典型”。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 鏈接:/SrcShow.asp?Src_ID=2555 收稿日期:2015年7月9日 發佈日期:2015年7月10日 頁碼:5/5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頁119。 鵬宇:〈《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零識〉,/publish/cetrp/6831/2015/20150410081248634790207/20150410081248634790207_.html 武漢簡帛論壇:〈清華五《封許之命》初讀〉26樓「松鼠」(李松儒)的發言,/bbs/read.php?tid=3246page=3 陳逢衡: 季旭昇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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