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民政业务进社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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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民政业务进社区 服 务 规 范 二0一二年三月 社区救助业务进社区服务规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 一、城市低保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04年4月实施。 诸城市人民政府《诸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06年7月实施。 二、服务对象 持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户籍改革以前的非农业户口)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并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011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340元)。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为户主,若户主不会写字或其他原因没能力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申请书中明确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困难原因,申请救助的项目和申请日期。 2、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包括索引和各个家庭成员的户口页都复印齐全。 3、家庭成员的收入类证明;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或务工收入证明,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劳动能力不劳动的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4、其他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调解)书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等。 5、计划生育证明。 四、服务程序 1、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可直接向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并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不少7人)评议后,调查结果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民政工作人员给予解释。 3、申请材料和相关表格填写齐全后报镇(街)民政部门,镇(街)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连同社区民政工作人员一起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社区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街)民政部门书面写明不符合低保工作规范的条款,反馈到社区,由社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政局低保办收到材料后,材料审核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联合镇(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工作人员一同入户核实(材料不齐的退回镇街)对拟增加的低保对象将名单反馈给镇、街,由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在镇、街和社区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于次月委托镇(街)民政部门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的银行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办写明不符合低保工作规范的条款,反馈到镇、街,由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2类情形(工作规范中有明确规定):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的法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0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7]67号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1月1日实施。 服务对象 持有诸城市农村居民长住户口并且生活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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