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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报x年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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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报年报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要报年报 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信息;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蒋亦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2012年度不用进行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2013年度应进行年度申报。 2、为挂靠人员支付的保险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问:为挂靠人员支付的保险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蒋亦嫔老师答:个人通过挂靠企业方式为自己支付保险费,被挂靠企业作为代收代付款项,不能在税前列支。 3、开票人员忘记在开票系统中将一张该作废的发票作废,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开票人员上月忘记在开票系统中将一张该作废的发票作废,纸质发票也未给购货方,但已作为销售入帐,现在想开红字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潘海锋老师答:销货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1、红字申请单及导入到U盘;2、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出具的发票未给购货方的情况说明。 4、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丢失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销货方已去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抄报税证明并连同存根联复印件邮寄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抵扣? 潘海锋老师答:你公司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抵扣申请。需携带以下资料:1、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丢失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3、带企业公章,填写《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凭存根联复印件认证、抵扣、记账。 5、商业免退企业丢失增值税进项发票还可以参与免抵吗?要如何处理? 问:商业免退企业丢失增值税进项发票还可以参与免抵吗?要如何处理? 丁静老师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6、公司主营业务缴纳13%的增值税,销售2009年后购入的设备,税率为多少 问:公司主营业务缴纳13%的增值税,如果有2009年以后购入的设备或车辆出售,按销售额的13%还是17%缴纳增值税? 丁静老师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发票是否可抵扣,该如何操作? 蒋祎磊老师答: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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