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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docVIP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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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doc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内容提要: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 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 协调。 关键词:连体人 法律人格 独立地位 出生权 分离权 在民事主体中,连体人在所有的自然人当中为数极少,但他们却现实地存在着。对于他们的法律人格问题,民法理论较少关注,更缺少立法的规范,这对于他们的人格和权利保护都是不利的。本文以连体人的法律人格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连体人主体资格的分析,探索其法律人格以及相关问题,从而构建连体人个体的人格、权利的全面保护规则。 一、连体人法律人格研究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连体人存在的客观现实性 近年来,有关连体人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新闻媒体。连体人源于一种极为罕见的、由单独的一个受精卵分裂而成的妊娠现象。据医学估计,每4万至10万例新生儿中约有1例连体婴儿,但每20万例存活的新生儿中只有1例。〔1〕因此,大多数连体胎儿在胚胎期就死亡了,只有一些顽强的连体胎儿顺利诞生,成为连体人并生活着。世界上最著名的连体人是1811年5月11日出生在暹罗(今泰国)的一对连体双胞胎兄弟昌和恩,据说英语“连体婴”(Conjoined Twins)一词最早就是用来称呼他们的。他们分别娶了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对姐妹,生育了21个孩子。他们以在巴纳姆和贝利马戏团“吸引观众”为生,享年63岁。〔2〕尽管连体人为数不多,但他们确实在现实中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着,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民事主体。事实上,哪怕就只有一个连体人在市民社会中存在,都会引起民法上的相关问题。为此,民法就必须研究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研究连体人法律人格所面临的困难 连体人由于身体相连,法律对其法律人格没有准确的界定,下面这四则案例,典型地说明了法律调整的尴尬:早在1724年出版的H·索瓦尔《巴黎城古代文物的历史及研究》第2卷记载着:连体兄弟中的一个人用刀杀死了一个人,人们对他起诉,法律判他死刑,但却无法执行,因为他的连体兄弟与这桩杀人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处死一个,另一个也会死掉;如果让那个无辜的兄弟活着,那么,也必须让另一个即杀人的罪犯也活着。法律究竟是对连体人的一个个体还是对两个个体执行死刑呢?〔3〕尼日利亚曾有一对双头连体妇女,26岁时怀孕了,一个头想堕胎,另一个头则要把孩子生下来,两个头都分别请了律师。代表堕胎方的律师说:“另一个头自作主张地使用了两个头共有的身躯与胎儿的父亲发生性行为时,她(堕胎的一方)并不愿意也不同意,她是被强奸的。”而代表分娩方的律师抗辩说:“任何女性均有权与她喜爱的男性相爱,并生儿育女。这两个头的意愿分歧,是天生悲剧,不应祸及无辜的胎儿。”两方律师各执一词,纠缠不清,法庭无法定案。〔4〕2000年,英国曼彻斯特的圣·玛丽娅医院为一对来自地中海的连体姐妹朱迪和玛丽施行分离手术,由于手术必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而不手术则导致两人一起死亡,因而引发了医学、社会学、伦理学、宗教学、法律学界之间的一场生与死、对与错的观念大战。2004年,伊朗连体姐妹拉丹和拉蕾在连体生活了29年之后,自愿选择了成功率极低的分离手术。而分离手术失败的结果使全世界成千上万的人陷入悲伤。据说,连体姐妹的父母甚至准备要起诉医生。〔5〕这些案例引发的问题是:连体人如何行使各自的权利?连体人是否有权利选择分离,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医生进行高风险手术的依据在哪里?尤其是连体人的生命、人格、自由、分离等法律问题,通过拉丹和拉蕾连体姐妹的这次手术,再次成为人们思考的焦点。 (三)解决连体人诸多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连体人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民法的重要概念。“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资格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6〕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连体人法律人格关系到连体人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完善程度,因此,民法关注连体人的命运,制定解决连体人权利纠纷的规则,就必须首先解决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由此才能对相关问题得出明确的处理规则。 二、连体人个体的法律人格定位 (一)对连体人法律人格定位的不同观点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连体人究竟具有几个人格,换言之,连体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大致来说,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即“非人说”、“一人说”、“两人说”和“混合人说”。 1.非人说 对连体人的关注始于16世纪末,在此后的文学、法律、医学和宗教问题中,连体兄弟成为一个常见的主题。那时候,连体人不具有“人”的资格,他们往往被尊为神或被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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