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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妇女权益可以怎么样保护
网友提问:
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妇女权益可以怎么样保护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离婚案件处理涉及妇女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切实保护好妇女权益是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任务,同时体现出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本文从离婚案件特点、农村妇女在离婚案件中的表现等方面入手,探讨在离婚案件中保护农村妇女权益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离婚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婚恋观念的改变和开放,家庭越来越不稳定是不争的事实。反映在民事审判中,具体的表现就是婚姻家庭类案件明显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从2000年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保持在40%至50%之间,占据了民事案件近半壁江山。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既包括人身权利也有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解体与否,及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置不当,易引发极端事件,处理难度较大。如何在保护每个家庭成员的同时,侧重保护妇女权益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
大多数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不能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她们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也不高,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农村妇女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也差。她们 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农村妇女又因经济条件所限,无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三、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
在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走上法庭的大多数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此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时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也使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利未得到很好地保护,原因有以下几点: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来承担。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2、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
在财产登记制度完备的国家,从纳税情况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收入状况。而在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国家不知道,这个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难以知道。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男方转移财产相当容易,且法院也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致使法官认定困难。
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房地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由于这些财产在开始投资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有可能出资帮助。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各持一词,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真假难辨。
4、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持家能力、劳务付出。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作出补偿。农村妇女多以务农、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为主,男方多以在外务工、经商为主。尽管婚姻法规定妇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不切合实际地提出补偿要求,有的不提出补偿要求。而法官也因法律规定不具体而难以裁决,往往以在分割财产时予已照顾女方为由,劝说女当事人放弃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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