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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的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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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的思考   程振华   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如案件争议之处理结果存在相互关联性,如房屋行政产权登记和民事析产分权案件则应由同一审判组织统一审理并作出裁判。并案审理的针对性是分案审理,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确立了分案审理制度,即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相互关联的处理行政、民事争议。司法实践证明,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只有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才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才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一、行政、民事诉讼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形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实行分案审理,正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待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庭处理后再恢复民事争议之处理,当然不排除中止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优先审理之例外。无论是民事优先或行政优先之处理,虽然发生在不同审判庭之间,但对当事人而言,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同一”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案件既中止又受理,因为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仅是内部分工,审判庭不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才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故分案审理在实践中成了分权审理,严重损害统一司法形象。   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愈来愈多,涉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治安、环保、交通、产品质量认定、工商事故登记、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等尤其是行政房权登记确认和民事房屋析产分权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分案审理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可以说,愈来愈显现出程序立法和诉讼制度的弊端,如分别由行政庭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民事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造成审理时间长,或超过一年,甚至超过二年,效率低下,有的裁判结果不能相互衔接印证,评析说理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公平与正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护。一句话,分案审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和落实甚至阻碍了“公平与效率”这一司法要求的实现。   分案审理制度的不合时宜性,使法律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制度弥补其不足,如建立民事、行政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限管理制度、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度等,但均因囿于诉讼制度的不能突破,或违背审判合一的基本原则,或缺少操作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可以说,建立新的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成为发展的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自我完善   1、并案审理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并案审理制度确立的同一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不因适用诉讼 程序不同而分属两个审判庭审理,较好地处理了审判程序繁杂、审限过长、同一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结果的弊端,实现了一个当事人为解决一个实体问题,只需在同一法院一次立案就可得到权益有效保护的目的,较好地落实了“公正与效率”的司法要求,现实中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行政、民事案件大量存在及其特殊性决定了并案审理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及行政认定等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愈来愈多,现行的分案审理方式,已完全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院内循环院外累,浪费资源失形象”,只有建立并案审理制度,实行并案审理,才能使人民法院更易于认清争议实事、分清是非,全面把握大局,更能从矛盾的整体高度去析法明理,作出认定和裁决,因此并案审理制度不仅能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能从行政、民事相互关联性上触及深层次问题,即更容易全面把握案情,较快作出行政、民事裁决,进而达到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维护安定的审判目的。可以说发展的行政、民事诉讼实践选择了并案审理制度。   3、现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为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没有就并案审理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法条实际上就并案审理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是仅限于“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才能开展并案审理,实践中,通过行政诉讼开展的并案审理远远超过了此限定范围,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违法时,也就民事部分进行协调,取得了不判自明案结事了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并案审理制度也可以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中借鉴有益的东西,包括其重要原则和立法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都应当成为建立并案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实质上,并案审理制度仅是一种诉讼制度,简单地讲,是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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