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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易混淆知识点解析.pdf

刑诉易混淆知识点解析 2010-04-02 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是对记忆要求很高的学科,而且相对 实体法而言,程序法更容易得分,“性价比较高”,很多题只要把 知识点记住就能正确做题。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司考中的分值也相当 可观,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 “穷尽式复习”。尽量不留知 识盲点。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 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 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 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 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 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 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同时在复习 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以下就是万国专业 研发团队对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进行的总结: 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 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 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 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 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 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 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 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 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 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终止审理:审判阶段发现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 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同样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第一种情形, 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虽然被告人死亡, 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 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 管辖在司考中是重点内容,而三个专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比 较复杂,极易混淆,需要精确记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犯罪,主要指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需 要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 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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