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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docVIP

法制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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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doc

法治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畅所欲言地进行表达,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但同时由于自媒体发展的并不健全,公民在利用网络表达的时候,它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诸多困惑,例如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各阶层的“意见领袖”是否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表达是否应实行实名制等问题。如何在法律的天空下为自媒体设一个合理的边界,使其为法制建设所用却不屈从,这是作为新时代法律青年的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 自媒体表达权、司法审判、公权力、法律规制、司法公信力 【引言】: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艳照门”、药家鑫、李某某案件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自媒体为我们提供方便和快捷的信息交流和思想表达的同时,良莠不齐的大量信息也向我们疯狂涌来,我们应该选择避而不语做个安静的观望者还是无知无畏做个犀利的自媒体人,是狂热跟风还是理性思考,这恐怕是个问题。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促进网络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宪法权威,又不妨碍司法的正常运作,使自媒体与司法互为补充,也已经成为各国对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对其的深入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正文】: 自媒体的定义与特点 (一)自媒体的定义 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尤其是新技术与移动通信终端的结合,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名词——自媒体传播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它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每个人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者。这种颠覆以往的传播模式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自媒体,互联网术语,意指在网络技术,特别是Web2.0的环境下,由于博客、微博、共享协作平台、社交网络的兴起,使每个人都具有媒体、传媒的功能。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在报告中,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对“We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简言之,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以及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由于在聚合社会舆论方面具有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巨大影响力,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共事件最为主要的发酵场和爆发地。 (二)自媒体的特点 自媒体的平民化、个性化、即时性特质使得公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经营自己的“媒体”,信息能够迅速地传播,时效性大大增强。自媒体能够迅速地将信息传播到受众中,受众也可以迅速地对信息传播的效果进行反馈。自媒体与受众的距离为零,其交互性的强大是任何传统媒介望尘莫及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公众表达民意变得更为直接、便捷,手中的言论表达权也得以充分的行使。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职业的特殊性往往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舆论监督呈愈演愈烈态势,对执法司法会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侵害公众利益。如何充分发挥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成为正确处理司法活动和媒体监督关系的迫切需求。由最近发生的诸多悲剧事件我们就会发现,互联网时代探讨自媒体言论表达的法律边界是十分必要的。 自媒体对法治进程的影响及发展趋势 (一)自媒体对法治进程的影响 1.自媒体丰富了公民言论自由权 自媒体言论表达权是言论表达权在自媒体领域的延伸与扩张,同样属于宪法言论表达权保护的范畴,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首先,公民在自媒体时代中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与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相比,它不必拘泥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具体形式,不受时间、地点、手段以及频发的人为干扰因素限制,拓宽了政治参与渠道,有利于提高法律主体的政治参与热情与政治素养;其次,扩大言论自由权的外延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权,通过及时快速的收集与传播身边的新闻事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摘掉权力的面具,让罪恶的丑脸在阳光下无所遁形,为公众利益而“战”。 (2)另一方面,通过自媒体的快速传播,公众的强烈持续关注促使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客观的处理。比如近两年被推到风口浪尖的大人物“天价烟局长”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表叔”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以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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