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探析.docVIP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探析.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探析.doc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探析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ccfy@126.com 站务QQ来源:宁波法律网-本站原创 时间:2008-8-13 作者:admin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探析 周跃飞 【问题缘起】 一、某区法院的执行工作现状引发的思考 2006年某区法院共收各类执行案件1671件,执结1448件,未结223件。2007年1-3月,某区法院共收各类执行案件355件,加上旧存223件,合计578件,目前未结453件,案件数占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这些执行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这些案件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某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成功与否。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外发生着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内又存在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受到夫妻家庭财产制度的调整。普通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诉讼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审判人员不会主动审查被诉方的婚姻家庭情况,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诉方的债务到底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不可能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界定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当法院执行员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就会以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因而其名下的财产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一些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法院执行,使法院难寻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能使债务人的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那么这些问题可能会迎刃而解。 二、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引发的争议 案情:2004年2月,某运输公司以赵某在2002年3月用自己的货车为客户承运货物时造成客户损失,运输公司代付相关费用计152122元后要求赵某承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某运输公司人民币152122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运输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支付了10000元后下落不明,又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05年8月,申请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赵某的妻子杨某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某运输公司认为,赵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是车主,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该债务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杨某认为,所欠债务虽然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但该债务是赵某个人的债务,理应由赵某个人承担。况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听证审理,并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议,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应当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虽然有关执行的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体法中依然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 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说明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立法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可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追加被执行主体应适用程序法和关于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民诉法解释)中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排除了像本案的这种情形,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执行规定)第九节中也没有规定可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实体法,《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