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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doc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魏晋南北朝
4、《开元律》:唐玄宗,命李甫林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5、《唐六典》:唐玄宗,唐朝官制的证书;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官领其属,事归于职”分为:治职 教职 礼职 政职 刑职 事职
是记载唐朝管制的重要文献,为 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大影响。
6、《大中刑律统类》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方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宗时期《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元符刑名断例》宋哲宗
《绍兴刑名断例》南宋高宗
4、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法定刑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宋刑统·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宋哲宗废除。
6、《洗冤集录》宋慈撰写的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文人整理编汇
诉讼判决书~官府公文 主要
罪名 1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 ③谋叛 ④恶逆 ⑤不道 ⑥大不敬 ⑦不孝⑧不睦 ⑨不义 ⑩内乱
2 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杀错了人);戏杀; 过失杀(过失杀人);
3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 保辜制度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1折杖:将笞杖折为臀刑;徒刑折为脊杖;流刑折为脊刑配役一年;加役流刑折为脊刑配役三年。仅宋元有(慎邢思想)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原为宽贷死刑而设。
3凌迟:首用于五代 →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 明朝入律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刑罚 封建制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刑法
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处刑;私罪从重处刑。
2共同犯罪,以 “造意”为首;家庭共犯,家长首犯,职位共犯,长官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3合并论罪从重:以重者论原则,即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原则。
1两罪轻重不等,指科重罪不计轻罪。
2两罪相等,从一罪处罚。
3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两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原则: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
2不是左右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待遇:侵害人身,损害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
3虽可免罪,正赃犹征如法;
4自首不彻底作了严格规定:自首不实,自首不尽;
5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
6老幼废疾减刑:70~15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80~10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者,上请; 90~7,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议 请5 减7 赎9 当徒)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以身份论
11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属人原则;异国人向犯依唐律,属地原则。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民事
经济
法律
内容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①良人:士、农、工、商 ②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③丁年:副徭役、缴纳赋税
2、所有权:严格保护均田制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侵吞宿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物等行为。
3、(1)买卖契约:土地买卖则须经所部官司申牒;田宅奴婢大牲畜等大宗交易需“公验”。
(2)借贷契约: ①计息消费借贷:出举,举取
②不计息消费借贷:便取
③不计息的借贷:负债 ,欠负
抵押:指质 ;质押:收质,典质。 “借” :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采取严格限制的原则。
4、(1)婚姻:①尊长主婚;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同姓不婚;非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不婚;严谨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婚。
七出;三不去;
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①权位嫡长子继承;
②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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