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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2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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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发售
- 废止
- 已被废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修订
- | 1989-03-25 颁布
- | 1990-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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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三硝基 甲苯 白内障 GB 11512一 89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occupationaltrinitrotoluenecataract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以眼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
的中毒性眼部疾病。
1主皿内容与适用范困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
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2 弓1用标准
GB115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双眼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
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晶体损害后,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 . 1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
a . 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部有环形或近成环形的点状暗影。
b . 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散在细点状混浊。
4 2 . 一期白内障:彻照法检查时,晶体周边部有环形暗影,但最大环宽不超过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环
由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或作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体周边聚集有多数
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点状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分布范围同前。
4.3 二期白内障:周边部环状混浊范围超过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部分病例可表现
为晶体中央部出现相等于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环状混浊,此混浊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质内。
4.4 三期白内障: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体半径三分之二以上,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或盘状混浊,视功
能(视力和视野)受到明显影响。
5 治疗原则
参照GB11502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郎1989一03一25批准 1990一02一01实施
GB 11512一89
劳动能力鉴定
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成立后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当从事轻工作。
:一;
健康检查的要求
对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眼部检查,包括视力、散瞳检查晶体及眼底。
职业撰忌证
a . 先夭性或发育性白内障;
b . 全身性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如糖尿病性白内障等);
c . 内眼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
己 其他原因所致的白内降.
GB 11512一 89
附 录 A
眼科检查的要求
(补充件)
A1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近视力及矫正视力。
A2 询问病史应注意有无夜盲。
A3 常规外眼检查后用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酞胺滴眼3次,至双眼瞳孔充分散大后,用直接检眼镜彻照法
检查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灯显徽镜检查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范围:
右眼 左眼
彻照法
晶状体光切面
附 录 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晶体混浊形态、色泽、分布等具有明
显的特征,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
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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