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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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 ——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 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 农业工程类1202班 电话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 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 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在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做法,警方在确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后,积极寻找二人有可能作案的证据,把指向第三人的证据一一用推理否认,甚至忽视了有可能作案的出租车司机。 在这一错案中,我们看到了26条证据,但是却让我们感觉这是强加给一个人的。在是否刑讯逼供上警方与叔侄二人各执一词。但是警方却无法解释录像的空白,无法解释为何叔侄二人被捕后被关押在公安局而不是看守所。 在叔侄二人的言辞中提到了袁连芳,这让我们不免联想到马廷新案中的那个逼犯人招供,帮助警察诱供的牢头狱霸,这一切让我们对警察的态度与责任感产生了怀疑,甚至担心自己一不小心都有可能被卷入一个错案之中。 最后,杭州警方对待错案的态度引人深思,在叔侄二人被确定无罪后,面对自己一手经办的错案,当年的主管警察,“女神探”聂海芬表现的很冷淡,找出各种借口为当年的错案推脱。我们不害怕错误,却害怕错误后不知道改正,害怕错误后的冷漠,我想这不是对错误的冷漠,更是对公民生命的冷漠。错案出现后难道不应该有一句道歉吗?难道错案只能等人复查,而不能靠自己发现吗? 错案的出现的确难以避免,是技术太差,还是态度不正确?如果技术差可以学习、补充、提高。但是失去了责任心,即使有再好的技术,又有什么用呢?我们需要的是对人民负责的警察,而不是只会推脱责任的警察。我想如果每一个警察都能本着认真负责的心处理案件,那么错案将会大大减少,最起码这样明显的错案可以避免。 2.是制度缺失还是执行不力 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行为同样引人深思。对于这样一个错案,检方提起公诉,而法院毫不质疑的宣判,这一切是我们的制度存在缺失,还是执行者本身存在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制度的确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的司法制度真的滞后于社会吗?我想我们的制度虽然有缺失,但是依旧适用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司法体制力求各个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让公民的权利有更好的保障,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其次,在这一案件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检方还是法院,都没有严格质疑过这一案件,没有认真分析案件的对与错。是检方和法院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错案,还是根本就不想去纠正错案, 如果是没有意识到,那么为什么在监狱检察官张飚的一再申诉下依然无动于衷。 第三,司法机关在审判时的态度,让我们不禁联想到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观念,刑事案件不同与其他案件,关系社会安定,司法机关应该改变这些错误的观念。司法人员更应该提高素质,杜绝刑法上的有罪推定,同时杜绝疑罪从轻处理的错误观念。 最后,在案件申请复查过程中,无论是张氏叔侄二人亲属的申诉书,还是检察官张飚的申请书,在七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一次被杭州市的司法机关登记,张飚甚至多次向杭州市司法机关寄申请书。我想我们的制度是保护公民申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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