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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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doc

《案例分析专题》平时作业题(一) 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工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 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 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 1994年3月,张二购买邳州市运河镇跃进街道赵某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座。张二因种种原因,即将此房登记在其妹夫索某名下,1996年7月张二又以其妹夫之名申办手续,将此房翻建成三层楼房;2001年5月张二举家迁居异地,将此房转卖给其胞弟张三,张三自知该房底细,未提出异议,交足房款后,便迁入居住,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索某对张二未将此房转卖给自己而生不满,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黄某交足房屋对价款后,于2001年11月双方到有权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三得知后,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张三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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