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对方外出打工不能亲自抚养子女为由的监护权变更失败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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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对方外出打工不能亲自抚养子女为由的监护权变更失败案例分析.doc

一方以对方外出打工不能亲自抚养子女为由的监护权变更失败案例分析 作者:叶春红律师 【法条索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 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 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件事由】 原告某X群诉称,199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X领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1996年3月13日生育有儿子某X望,于2008年6月 3日生育女儿某X婷。201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被告,随被告生活。离婚 后,被告即离家外出,对两个子女不管不问,两个孩子均由被告的父亲抚养,而被告的父亲已经年逾80岁,本身就需要他人照顾,根本无力照管两个孩子,导致两 孩子经常跑来原告处,由原告抚养。某X婷由于年幼,完全得不到应有的抚养和照顾,导致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在此期间,原告为谋生外出务工,两个 孩子又回到被告的父亲处生活,无法得到正常的抚养和照管,原告只好通过把生活费交给某X望的方式,嘱咐某X望履行对某X婷的照顾责任。2013年起,某X 望也要外出广东务工,……婚姻家庭律师叶春红律…无法承担照管某X婷的责任,于是某X望将某X婷送到原告处由原告抚养。原告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约定由被告负责监护抚养两个子 女,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导致两个子女未受到父母亲正常的照顾,继续由被告抚养孩子必然会导致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某X 望现已成年,能够照顾自己的生活,而某X婷刚满六周岁,急需监护人履行照管义务,如继续由被告监护抚养,将给某X婷未来的学习和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为维护某X婷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某X婷的母亲,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变更某X婷的抚养权归原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 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0年5月11日某民政局签发的持证人为某X群的《离婚证》(证号 L52272220520XXXX0001)以及2010年5月11日有原、被告签字的《离婚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已于2010年5月11日协议离 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某X望和某X婷都是由被告抚养;2、2014年10月17日某公安局翁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子女某X望和 某X婷的身份情况,某X望现已成年,某X婷未成年;3、2014年9月15日某黎明关水族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 后,被告长期外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子女的生活开支大部分是由原告支付。 被 告某X领辩称,被告能够照管某X婷的生活和学习,不同意原告变更抚养的请求。原、被告离婚时,某X婷还小,被告外出务工时,将某X婷委托给被告的父母照 看,被告经常寄生活费回家给父母用于照顾某X婷,现在某X婷已经六岁,都是正常健康地成长,某X婷已经在被告家生活习惯了,与被告的家人关系也很好,因 此,不同意变更某X婷的抚养关系。被告表示原告可以常来看望某X婷,也可以接某X婷去一起住几天。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事实认定】 原告某X群与被告某X领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3月13日生育儿子某X望,于2008年6月3日生育女儿某X婷。2010年5月11 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某X望、某X婷的监护权归被告,子女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成人。双方离婚 后,被告即外出务工,子女某X望、某X婷交由被告的父母(居住在XX村江风组)照看,被告外出期间,时常寄回生活费给子女,春节期间也回家看望父母子女; 原告也时有给付子女部分生活费用,子女也时有去原告处或原告的父母处(XX村XX组)生活。某X望现已成年,某X婷现就读于某XX小学一年级。近年, 原告也在外务工。原告已经再婚,被告未再婚。原告以被告未尽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对于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 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婚姻家庭律师叶春红律师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将子女某X望、 某X婷交由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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