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案例分析(2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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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案例分析 上海海事大学 国际航运系 王学锋 案例分析方法(1) 分清合同关系 [案例]国际航运实践中,货方认为:对以CIF价格成交的货物,在目的港提货时通常承运人会同意“无单放货”;但是,对于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承运人一般是不会同意“无单放货”的。你认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方法(2) 案例中存在不同合同 [案例] 集装箱整箱货的交接问题:由于有所谓的“不知条款”,因此,承运人只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进行交接。如果集装箱货物发生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货物损坏时? 货物数量存在问题时? 货物名称不符时? 案例分析方法(3) 对价问题 [案例] 冷藏集装箱运输时,货方要求在提单上记载温度,是否记载? 货方要求在提单上记载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日期时,是否可以? 货方要求在提单上的NOTIFY PARTY一栏中记载TO ORDER时,是否同意? 案例分析方法(4) 合同问题 [案例]提单上记载了管辖权条款,那么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提单是否合同? 装货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记载了集装箱外表存在缺陷,提单上却没有记载。此时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责任? 案例分析方法(5) 侵权问题 [案例]集装箱货物已经进入了装运港集装箱码头堆场,在等待装船的过程中受损。此时,集装箱班轮公司作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集装箱码头堆场是否承担责任? 实践中,当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堆场时,会有什么交接证明单证? 案例分析方法(6) 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当以下条件成立时,会发生什么后果? 记名提单 不使用信用证 FOB价格条件成交 APL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 运费案例 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间,M船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抬头为“闽东金洋货运公司”的托运单,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6个40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等货物,并于装船完毕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6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和提单号依次是: 9 月 5 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9月28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10月6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10月19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该6单货物由金洋公司从福建陆运至深圳并交由M船公司承运。金洋公司提出的托运单和M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均记载,该 6 单货物的托运人为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收货人为 HUA RONG KERESKEDELMI KFT. HUA RONG TRADE LTD,卸货港为汉堡,交货地为布达佩斯,运费预付。另有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二单货物,由金洋公司向M船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单记载事项与前述6 份托运单大致相同,但托运单抬头为“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运单约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4400美元,合计35,200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港交付,M船公司未收取运费。M船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金洋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35,2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你如何判? 船期表案例 集装箱班轮公布了船期表,托运人订舱并备妥了货物(鲜花)。由于船舶积载等原因,货物没有装上船舶。半个月后货物出运日本。但运抵目的港时,鲜花已经开完。 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托运人口头询问去南美的船期,承运人告知装船后42天到目的港。但装船40天后,货物在安特卫浦。后货物改空运,空运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原告与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损失的货款46314.38美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5300元;3、被告支付货物的商检费17515元;4、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9100元;5、被告支付货物到港所发生的费用35000元以及货物的滞港费用20000元,并继续支付滞港费直至货物离港;6、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7、被告支付误工费4000元;8、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及本案产生的差旅费;9、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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