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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计息.doc
建设工程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计息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承包了发包人两个工程,而只就其中一个建设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两个工程均竣工验收后,对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无法具体区分出是哪项工程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视为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息。
本案争议焦点:横县二中应从何时起支付宏基公司欠款利息,欠款利息的利率为多少。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欠付利息的利率,由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仅对学生住宅楼的工程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而双方对教工住宅楼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利息也没有明确约定,并且宏基公司、横县二中对欠付工程款无法分清到底是学生住宅楼或是教工住宅楼的工程款,因此对欠付工程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非按照合同约定的18‰计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合同约定的工程是学生住宅楼,并未包括教工住宅楼,故教工住宅楼工程不受合同调整。应按结算审定书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给横县建筑总公司。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横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二初字第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19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1997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横县建筑总公司)作为乙方与横县二中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横县建筑总公司的第三分公司承建横县二中的学生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土建、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1998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8月23日,合同价款为385元/㎡;工程预付款约定:进场后甲方按预算总价30%预付工程款,甲方按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给乙方,最后余10%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支付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当期应付款额万分之五计付给乙方;违约处理:双方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承担预算总额的0.5‰损失,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为按月息18‰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横县建筑总公司进场施工,横县建筑总公司的项目经理谢昌奎为宏基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另外,横县建筑总公司还承建横县二中的教工住宅楼,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学生住宅楼与教工住宅楼竣工后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对交付使用时间,宏基公司认为学生住宅楼是1998年8月23日交付使用,教工住宅楼是1998年9月交付使用,而横县二中则认为学生住宅楼、教工住宅楼都是2003年9月1日才交付使用,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02年9月6日、2003年1月22日,南宁新年代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学生住宅楼造价为1766557.65元,教工住宅楼造价为223969.73元,合计1990527.38元。横县建筑总公司、横县二中均在上述结算审定单上签署确认。
诉讼过程中,经宏基公司、横县二中双方对横县二中已付工程款再次进行核对,双方确认的数额为:2007年7月7日,宏基公司、横县二中双方签订《工程欠款结算书》前,横县二中支付1914686.70元,2007年12月6日、2008年2月20日、2008年11月14日、2009年2月10日、2009年10月21日,横县教育局代横县二中分别将6200元、6000元、5300元、21300元、9400元支付给宏基公司,共48200元。上述各项工程款合计1962886.70元,其中有1405072元的票据中备注说明是支付学生住宅楼工程款,3万元的票据说明是支付教工住宅楼工程款,其余527814.70元的票据双方未能分清是支付学生住宅楼还是教工住宅楼的工程款。上述各项工程款均是由谢昌奎作为经手收款人。
除了上述宏基公司、横县二中确认的工程款外,横县二中还主张因宏基公司没有完成学生住宅楼的门窗安装,横县二中另请他人安装,于2001年1月8日支出安装费611元,应由宏基公司承担,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宏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从宏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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