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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doc
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岗位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专任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制度考勤。
(五)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教职工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二、假期种类及规定
(一)探亲假
1、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教职工只能自行选择一地;教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养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望配偶。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不再享受;教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时间。
3、教职工享受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假期最长不能超过寒暑假规定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提供证明,方可在其它时间安排。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从2012年1月1日起每隔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30天。
5、出国(出境)探亲假:出国(出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其在国内工作的配偶,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本人可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最长可延期三个月。
6、探亲路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返往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返往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二)婚假
根据法律规定属晚婚的教职工,休婚假18天;符合法定年龄,但低于晚婚年龄的,休婚假3天;再婚的,休婚假3天。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四)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五)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逝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假7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10天。
(六)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生产假
(1)产假98天(含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30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2)专任教师考虑到教学工作的安排,当年可适当调整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3)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2、流产假
(1)女教职工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流产假;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流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流产假;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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