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4长江口12.5米航道通航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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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4长江口12.5米航道通航管理办法.pdf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 米)试通航期间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 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 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 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 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 43 海里。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 D12 灯浮航道底宽 400米,设标宽度 550 米,D12 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 线航道底宽 350 米,设标宽度 500 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 以下 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 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 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 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 4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 1 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 1 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进)等于 12.5 米与通过 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进=12.5 米+通过北 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 7.5 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 水为 12.5米与长兴高潮前 5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 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出)等于 12.5 米与通过 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出=12.5 米+通过北 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第六条 船位报告 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 VHF 向上海吴淞 VTS 报告船名、船位、动态、 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 (一)船舶进口经过 D3/D4 浮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 (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经过 D3/D4 浮时 用 VHF08 频道报告。 第七条 通信及信号 (一)船舶应保持 VHF 的有效值守。VHF09 频道为北槽航道 VTS 工作频道; VHF06 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 (二)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 AIS 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 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 (三)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 道内正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 (四)淡水吃水大于 11.5 米的船舶,最大宽度 32.5 米以上的油船、化学 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 40 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 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 2 第八条 交会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 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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