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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总 则则
总总 则则
为了维护丙酮的公平贸易,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
“商务部”)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
司”)签订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长春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大
陆销售本协议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 2007 年 11 月 23 日起根据商务部
第 95 号公告对长春公司征收现金保证金的反倾销措施。
第一条:第一条:协议产品范围协议产品范围
第一条第一条::协议产品范围协议产品范围
一、本协议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丙酮反倾销案立案公告
(商务部2007 年第 12 号)、初裁公告(商务部 2007 年第 95 号)
中产品范围描述,原产于长春公司的丙酮产品。
二、该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
二 甲 酮 , 或 称 醋 酮 、 木 酮 ) , 英 文 名 称 :Acetone ,Dimethyl
ketone 或 2-Propano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分子式:C H O
3 6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
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
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 要 用 途 : 丙 酮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双 酚 A 、 甲 基 丙 烯 酸 甲 酯
(MMA )、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
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Ⅰ所确定的
协议参考价格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1. 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产品;
2. 进入保税 区和保税仓库 的产品。
第二条第二条 协议参考价格协议参考价格
第二条第二条 协议参考价格协议参考价格
一、长春公司保证在进口报关时以不低于按附件 I 所确定的协
议参考价格对中国大陆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附件 I 中的参考价格
为本协议生效时应执行的价格。协议参考价格 以 CFR 中国大陆港 口
价格为基础。
二、长春公司应将本协议规定产品 以不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对中
国大陆进行销售。如公司低于协议参考价格进行销售,则视为违反
协议,经调查核实后 ,商务部将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第三条 价格调价格调整整
第三条第三条 价格调价格调整整
2
一、本协议签订并实施后 ,如市场情况 出现显著变化,长春公
司可申请依本协议附件 II 规定的调整依据和方法对协议参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商务部可应 申请或自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参
考价格进行必要调整。
二、协议参考价格调整 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一次价
格调整不得早于本协议生效后 30 天。
第第四四条条 出口文出口文件件
第第四四条条 出口文出口文件件
一、为使协议产品顺利通关 ,长春公司在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
时除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 ,还应依据 附件Ⅲ出具证明信 ,保证出
口产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二、国 内进口商应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该证明信 等相关文件 ,
办理通关手续。如未能提供该证明信 ,将依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征收反倾销税。
三、如进口商提供虚假证明信 ,或有其他规避行为时,商务部
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第五五条条 监督监督和和报报告告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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