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对日本法律的影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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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日本法律的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 《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制定。而《养老律令》颁布于公元718年,在《弘仁格式·序》中提到:“养老二年,复同大臣不比等,奉勒更撰律令,各为十卷,今行于世律令是也。”因此,可以说这两部法律文献最受唐朝律法的影响。 律、令、格、式 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始终以修订律、令、格、式为主要内容。而日本当时的法律,受唐律影响,也以此为主。《大宝律令》共有“律”6卷,“令”11卷。其内容体系有: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而《养老律令》有“律”10卷共12篇,“令”10卷共30篇,主要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 敦煌发现唐之公式令,散颁刑部格,水部式与日本大宝令之公式令,三代格,延喜令相比较,虽甚相似但日本皆一变唐制之复杂为简单。(增订日本文化史研究第二百七十七至二百八十二页) 《永徽律疏》与《令集解》 永徽年间最大的贡献就是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过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而《令解集》是日本《养老令》的私撰注释书,并征引了大量的唐代法律文献。 问:“《宫卫令》云:宿卫及近侍人二等以上亲,犯死罪被推劾者,牒本司本府,勿听入内者,未知两条何会作?”答:“此条先在《永徽令》,今于《开元令》省除,故两条难会。”(《令解集》卷十七《选叙令》) 以上事例说明《养老令·选叙令》中的条文内容出现歧义,其原因就是《养老令》中所受容的《永徽律》条文与《开元律》条文两者发生冲突,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看出《养老律》在制定时是以唐律为基础。 刑法 日本的《大宝律令》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典,分为正刑和附加刑两类。正刑完全沿用了唐朝的五行,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为体刑,分五等,徒刑最高期限为3年。流刑分近、中、远三等,死刑分绞、斩二种。附加刑有没官和移乡。二这些刑法与唐律中所出现的不尽相似。 日本在编纂《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时,将唐律的律和疏一并纳入法典正文中,虽然在篇目顺序和条目增减上有所变化,但基本内容如“五刑”、“八虐”、“六议”以及在众多注疏中表现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没有多少改变。日本的立法体系、法律的分类、法典的内容、包括法律的注释,无不受到中国法文化的影响。 “十恶”与“八虐” 日本法律的制定受唐律影响巨大。“十恶”是当时唐朝最具代表性的重罪罪名,而日本通过“十恶”形成了“八虐”。 《大宝律令》第一篇《名例律》规定“八虐”之条,对于“不孝”和“恶逆”罪行,均加重刑。如殴打、欲谋杀祖父母者处斩刑,告发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祖父母、父母生时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二年,于父母丧期嫁娶者处徒刑二年,闻父母之丧匿不举哀者处徒刑二年,诈称祖父母、父母之死者处徒刑一年半,奸父祖之妾者处徒刑二年半。但祖父母.父母殴杀违犯教令的子孙仅处刑一年半。《半讼律》还规定“凡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徒二年。”旨在强调亲权和子女的片面服从义务。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伦理思想,被日本的律学家们表述得更为详尽。《大宝律》和《养老律》注疏云:“父为子天,有隐无犯”,注:律疏骨梗录云,仪礼丧服传曰,父者子之天也。礼记檀弓上曰,事亲,有隐而无犯。注云,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也。“起敬起孝,无令陷罪”注:骨云,礼记内则篇曰,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注云,起犹更也。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注云,父有过,则子必安几谏。见志而不从,起敬起孝,悦颜悦色则复谏。又不从则号泣而从之。终不使父陷于不义而已。答,注文云,如有违天理,须谏诤起孝。若起敬起孝,而父闻犯法,在令陷罪着,于子孙何科断。愚按,子虽谏父不闻,若披露者,巳拟告官。子孙何为,然则有何罪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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