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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29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上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期延长到7月底,请各铁路局、铁路公司于8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特殊项目加分,减去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加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钅渴导剩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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