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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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 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 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 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 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 5 号)执行。 第五条 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 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 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 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 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 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 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 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 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 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 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 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 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 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 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 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 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 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 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 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 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 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 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 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 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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