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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过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讨论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正式招生录取为我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收入标准参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困难工作认定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困难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三等,特困、困难、一般困难,根据困难学生上报的材料及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居民,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的;
(2)农村居民,靠务农为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
(4)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7) 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2)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由各院、系、部写出相应的贫困证明材料);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方有重伤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和电脑、相机等数码电子产品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3)有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出入营业性网吧行为的;
(4)凡经常违反学院规定的;综合测评考核在后20%的。
(5)有不在学院餐厅就餐,进入餐馆喝酒、宴请行为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7)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评定程序及申请条件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学生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
(2)每学年开学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安排认定工作,组织各院系部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导师团队及二级学院、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是否情况属实,并符合申请条件。
(5)此项工作由学生辅导员总负责,指导教师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团队(班级)的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按照团队(班级)的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团内(班内)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该学生一学年来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
(6)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团队及导师提出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对象,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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