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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帮扶制度汇编
目 录
1.维权服务中心基本职能
2.维权服务中心困难救助制度
3.维权服务中心日常救助暂行办法
4.工作人员职责
5.女工维权职责
6.信访接待职责
7.技能培训职责
8.法律援助职责
9.就业创业服务办法
10.法律援助办法
1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12.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13.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14.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维权服务中心基本职能
劳动争议调解:开展信访接待、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社会资源,深入宣传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妥善解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重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调解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职工维权服务:开展“生活帮助、上大学资助、大病救助、日常帮扶、农民工服务”等服务。主要职责是为生活特别困难患大病、子女上大学或家庭遭遇意外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进行帮扶救助,开展好金秋助学、元旦春节送温暖等活动。
职工法律援助: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负责接待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特困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化解争议矛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免费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
职工就业培训: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家政服务”等服务。主要职责是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项目,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再就业。
困难救助制度
一、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岗、下(待)岗、失业、病休、内退职工及农民工均在调查登记范围之内。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
2.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日常生活困难的职工。
3.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以上两条标准,但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年收入支付医药费后,余下的月人均生活费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职工。
4.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损失巨大(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倍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5.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或就业遇到困难的职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单亲丧偶家庭;单身一人且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同时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且有子女在大学就读的。
二、困难职工建立档案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相关病情诊断、医药费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2.基层工会核实情况后填写《困难职工登记表》、《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困难职工档案名册》上报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
3.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市困难职工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录入全总帮扶网站,建立动态电子档案。
4.对由于子女就业等原因脱困的职工家庭,基层工会要及时上报,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将其注销。
三、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困职工本人向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单位审查。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以一定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会出具相关材料上报市维权服务中心。
3.入户核实。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救助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认定后,中心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救助初步意见和建议,报市总工会领导审核。
4.研究审批。由市总工会召开会议研究、审批,确定救助名单。
5.实施救助。由维权服务中心根据市总工会研究批准的救助方案,填制《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表》,具体实施救助。
四、责任及要求
申请救助人员要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困难职工所在单位的党委、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如实上报;维权服务中心对所有申请救助人员都要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对确需救助的困难职工认真填表登记,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上报。对特殊救助对象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适时救助。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救助,已经救助的追回救助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单位未建立工会和未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
2.不按程序上报或提供材料不全的;
3.所报情况与调查实事不符的;
4.未经公示或有职工举报的。
特困职工日常救助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
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长病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尿毒症、血液病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车祸、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都可列入救助范围。外来务工人员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务工地暂住证一年以上。
二、救助标准
日常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救助金每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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