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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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试 行)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确保资助与帮扶落到实处的前提,是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管理条例(试行)》(常工职院[2007]46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生认定。 第二条 凡需资助与帮扶的学生都应通过学院贫困生认定。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四原则”,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坚持学院统一扎口、各系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的认定工作成立以分管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每学年结束之前,录取通知书同时向新生寄送、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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