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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家具订购合同.doc
合同编号: WL10--035
家具订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 上元家装家具
需方(甲方): 张晶
供方(乙方):万隆阳光木业(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0/7/10
家具订购合同书
第1条 合同当事人鉴证及订购货物明细
详见合同附件
总则
为了保护采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华工美(以下简称甲方)与万隆阳光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乙方对货物技术及服务要求的承诺
乙方所提供踢脚线、挂墙板及相关家具的参数、技术、质量等要求,符合行业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1995)的规定。外观款式详见甲方提供的效果照片及绘制图,项目类别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之一,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产品的技术协助、安装调试、验收、维修和售后服务等按照行业标准《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QB/T 1951.1-1994)中规定执行。
产品价格
本合同总金额为贰拾叁万整(230000.00元)。合同价格包括产品的结构设计、制造、安装等费用,为不含税价格。
产品交付和提货方式
1、2010年8月15日前,乙方负责向甲方交付并安装全部产品。
2、对北京市内的送货地点,乙方将免费送货。其它区域则不负责将产品送到甲方最终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由甲方到乙方生产基地自提并发运,乙方可派员协助。
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要求
我公司奉行高品质和高效率的服务,同时更加尊重用户的权益保护。凡我公司产品均作出以下承诺:
质量保证期 :
所有本公司的产品,本公司均承诺三年的质量保证期。
售后服务:
本公司提供24小时的技术服务
对家具出现的任何问题,在公司接到用户的任何形式的服务需求通知时,公司将及时派出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本条款仅限北京市)。
维修承诺:
对本公司的货物,公司技术人员将根据情况现场维修或运回工厂处理,包括维修、调换等。无论问题在本公司或用户,本公司均提供维修服务。
维修费用承担
在三年质保期内:
经双方查明确认,确属本公司产品设计、制造、安装等产生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进行维修或更换。
经双方查明确认,属于用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非属于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家具损坏等问题,对于损坏轻微的货物,本公司免费维修;对于损坏严重的货物,本公司及时维修更换,收取最低材料成本费用。
质保期外:
在产品使用超过质保期外,则本公司仍提供及时热情的服务,到达维修现场时间不变,质量不变,仅收取最低材料成本费用。
优惠条款:
对于用户非属于本公司之家具类物品,本公司应用户要求可提供同样的服务,仅收取最低材料成本费用。
本公司将在产品交付使用后,根据家具需要不定期提供家具保养服务及技术指导。
检验和验收
甲方在全部产品安装完毕后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因乙方责任而未能达到要求时,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补救,直至合格。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50%预付金:100000.00元。
当乙方产品进场安装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30%货款金:80000.00元。
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即刻向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总款的另20%余款:50000.00元。
违约责任
因乙方的原因而不能按约定的日期交货,但未超过甲方同意顺延的交货日期,则延误期间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叁结算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而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货,但未超出乙方同意顺延的交货日期,则延误期间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叁结算违约金。
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或需改变全同中的某项条款时,应由甲、乙方双方协商,形成书面文件,以双方签署后执行。如仍有争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某方不按合同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效,则提交法律部门裁决。
免责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张晶 乙方:万隆阳光木业(北京)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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