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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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范。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 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二)镇的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遵循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执行;镇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参照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兼容性执行。 第八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地块兼容性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后方可使用土地。 表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 R12 ×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 R22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21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2 ◆ ◆ ● × ● ● ● ● △ ◎ ◎ ◎ ◎ ◎ × × × ×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 ● ● ● ● △ ◎ ◎ ◎ ◎ ◎ × × × × 服务业用地 C24 ◆ ◆ ● × ● ● ● ● △ ◎ ◎ ◎ ◎ ◎ × × × × 旅馆业用地 C25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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