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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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忻州神达卓达 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了全面提升我省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六节 首采区选择原则及采区划分    第二百七十四条 首采区位置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首采区应选在煤层埋藏较浅,基建工程量少、初期生产剥采比较小的地段;    (二)勘探程度高、煤质好。    (三)内外排条件好,运输距离较小。    (四)有利于地面工业场地布置。    (五)有利于采区衔接过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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