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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1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三)市商务局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全市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每年指导检查不少于2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特许经营企业书面报告;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书面报告。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通过查阅企业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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