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科技大学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业及学籍处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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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屏东科技大学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业及学籍处理办法.doc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26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039216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9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校第3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處理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之學業學籍,依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經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學院校研究。經所屬系、所推薦並經校核准至國外大學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學院校交換學生者。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經系、所推薦出國觀摩或見習者。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藝能競賽或會議者。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其他特殊事故經本校同意核准在案者。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一 以事假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為限。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依第二第一、二、三、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得再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進修期間辦理休學,休學以一學年為限。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學生依第二第一、二、三、款規定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本校酌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核准出國文號。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學則及相關規定處理。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出國應另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提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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