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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央处理中心作业要点.doc
地震中央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5. 1. 18.內政部
台(85)內消字第八四○一四三一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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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送「災害防救方案」。
二、任務:
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行政院成立「OO地震中央災害防救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綜合調整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方案」所實施之災害應變措施。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災害區域內需要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有關機關首長及機關做必要之指示。
三、組織:
(一)組織圖
(二)地震中央災害處理中心組織
重大火災中央災害處理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導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係由內政部部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內政部政務次長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部會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部會首長對被任命為地震中央災害處理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
地震中央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部會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防救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 行政院長指示或中央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2. 臺灣地區地震發生造成重大命傷亡時。
(二)撤除時機:
行政院長指示撤除。
五、作業方式:
(一)地震中央災害處理救中心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中央災害處理中心,辦理災害之防救事宜。
(二)中央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或撒除時,內政部立即以通報單報告行政院並通知各編組部會進駐或撤離防救中心作業。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防救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情形。
(五)中央災害處埋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作業單位權責:
(一)內政部
1. 中央災害處理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 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 督導警察、消防單位災害搶救事項。
4. 受災建築及其他建築物緊急鑑定事項。
5. 督導營建工程建材及建築機具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6. 督導災區民生活必需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7. 督導災民救助、救濟事項。
(二)國防部
1. 連繫國軍支援事項。
2. 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彙整事項。
(三)教育部
1. 督導各級學校防火措施及災情彙整事項。
2. 學校開設收容所之聯繫事項。
(四)交通部
1. 公路、橋樑及交通設施防災措施之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2. 電信系統防災措施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 災區交通管制措施之規劃及運輸交通工具之調用事項。
4. 鐵公路,航空、海運交通狀況之彙整事項。
(五)中央氣象局
1. 即時地震資料之提供事項。
2. 海嘯及餘震災害防範措施之事項。
(六)經濟部
1. 水壩檢查、疏濬措施及洩洪之預警通報事項。
2. 工業區、電廠防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3. 公用氣體、油料與電氣管線事業之防災督導事項。
4. 專技人員之調查及召集事項。
5. 電力系統防災情措施督導,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七)行政院農委會
1. 山坡地管理督導事項。
2. 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事項。
3. 農糧救濟物資之儲備、運用、供給事。
4. 農、林、漁、牧災情彙整事項。
5. 灌溉河堤、漁港、船澳之緊急搶修事項。
(八)行政院新聞局
1. 防救災措施之報導事項。
2. 災情報導事項。
(九)行政院環保署
督導災區消毒清潔事項。
(十)行政院衛生署
1. 督導災區防疫事項。
2. 督導災區居民保健事項。
3. 督導災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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