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的城市规划共治秩序--冯-CUE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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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的城市规划共治秩序 冯兴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fengxingyuan@ 首都经贸大学,2011年10月22-23日 提要Outline 一. 概念界定 Definitions 二. 问题的提出 Questions to Be Addressed 三. 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问题Problems with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四. 理想城市规划的衡量标准 Criteria for an Ideal Urban Planning 五. 理想城市规划秩序的性质 Characteristics of an Ideal Urban Planning 政策意蕴 Policy Implications 一. 概念界定Definitions 概念界定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是指按照城镇的性质、规模和条件,确定各个功能区的布局和城市各要素的布置,服务于为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制定措施的目的。 规划(“planning”)作为一项普遍活动,涉及编制一个有条理的行动顺序,使预定的目标得以实现,而且涉及一个持续的过程。城市规划是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 空间规划(Spatial planning)涉及公共部门用来影响人员和活动的空间分布的秩序化方法,一般在在国家间、全国、区域和地方层面进行空间规划。具体而言,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 区域规划, 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此外空间规划还有其他相关领域,比如经济规划和社区规划。 二. 问题的提出 Questions to Be Addressed 问题的提出 城市规划可能与个人的产权保护形成某种张力关系,甚至严重的对立。 这里提出问题:如何处理与调和城市规划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怎样的城市规划秩序? 三.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问题 Problems with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城市规划法律的沿革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我国目前涉及城市规划的适用法律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它涉及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 此前适用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上述“一法一条例”分别适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的出台终结了这种在规划法律方面的“城乡分治”局面。 当前城市规划的问题 Problems with Current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一是城市规划缺乏真正民主的公共选择程序。规划的编制主要是行政主导的,虽然根据过去的“城市规划法”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要求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通过,但是立法机关基本上履行了“橡皮图章”的作用,并没有真正能够利用民众的分散知识和反映民众的偏好和利益。 二是缺乏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划制度和程序,此外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往往被空置。 三是没有真正纳入参与式规划或者合作式规划程序,民众参与缺失,难以表述其意愿。 当前城市规划的问题 Problems with Current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四是城市政府借助城市规划,经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的产权。比如北京绿化隔离带建设,对大量村庄的集体土地征用几乎没有提供补偿,而集体土地的背后隐藏着农民对土地的私人产权。 五是城市规划的实施本身也可能成为问题。很多城市建设并没有按照原有规划实施。再次,政府主导的规划与其他政府行为往往会导致非意图的后果。比如北京市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确立了同心圆型外扩规划,到了现在,这种规划已经无法解决进一步集聚化所带来的拥堵问题。 四.理想城市规划的衡量标准 Criteria for an Ideal Urban Planning 从“是什么”到“应该是什么”: 如何从实证转向规范分析? 弗里德曼:仿佛似然( as if ) 哈耶克:模式预测(pattern prediction) 理想城市规划秩序的衡量标准 Criteria for an Ideal Urban Planning 标准一: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这是任何政府政策与法规的立足点,也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也意味着公共利益目标并不是超越于个人基本权利,而是可以从个人基本权利推导得到。这种推导尤其是可以在罗尔斯意义上的“无知之幕”下或者在布坎南意义上的“局部无知之幕”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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