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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7正确理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 孙 操.ppt
正确理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孙 操 (2008.3.27)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是发展经济的基石。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认真思考的一个的问题。 一、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3年7月—2004年底,国务院用了近一年半时间在全国展开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是清理各类开发区。 历史背景:在1980年前后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济开发区后,全国各地学习深圳经验,从1995年至2002年期间,建立经济开发区形成了一股风,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2002年,中央对山东济南、江苏等省调查后,决定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是清理各类开发区。 据统计:在1997年—2004年的8年时间内,全国耕地净减少1.14亿亩,其中,2004年减少1200亩,人均耕地面积从1.59亩减少到1.14亩。全国开发区数量6866个,规划面积达3.86万平方公里,大于全国当时的城镇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底为3.4万平方公里)。同时,用地十分粗放,据统计,2004年全国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等土地400万亩,其中60%以上都在沿海地区(我省截止2004年底,全省原有各类开发区[园区]达758个,平均每个县[市、区]为8.52个,规划面积4573.83平方公里,比杭州市区面积3068平方公里还大1505.83平方公里)。.而且土地浪费十分惊人,许多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其它资源的大量浪费,使国家的宏观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重点是清理开发区,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保国民经济有序发展。 ▲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主要精神:为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决定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年]28号) 主要精神是: ①强调省政府不得下放土地审批权;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②强调加强建设用地的预审(改变了以前发改委立项后就得供地的问题。)。 ③要求征地补偿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要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必要时组织听证。 ④强调继续停止别墅、高尔夫球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按规定标准全额缴入国库。 ⑤明确: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国家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主要精神是: ①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止不力的、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的、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②明确:社会保障费不落实不得征地。 ③明确:土地出让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 ④明确: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⑤明确: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⑥明确:国家机关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批准使用土地,搞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搞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⑦明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⑧明确:国家机关人员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主要精神是: ①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②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③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④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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