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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为主体说: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权说: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公法行为说:具有公法意义或者效果的行为 全部公法行为说 立法行为除外说 具体行为说 合法行为说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运用行政职 权,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案例1: 秦某1999年3月经合法程序被某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2001年9月,某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很快,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了高音喇叭向某村村民宣布。秦某多次找镇政府领导为自己申辩,先后9次去法院状告镇政府,但都没有任何结果,他又把“状子”递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政府的行为是内部行为还是可诉行政行为? 分析要点: 《宪法》第107条规定,镇一级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其职责可概括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处理本行政区内的行政工作。 《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只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主任;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免村委会主任只能通过村民会议罢免的方式进行。 案例2: 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 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湖南省溆浦县邮电局申请开通 “120”急救电话,被告拒不作为。致使原告购置的急救 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原告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 职责,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原告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溆浦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判决:驳回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00元,由县中医院负担。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案例3 张某从1998年开始在一鱼塘养鱼。2002年某县建设局规划了一条排污管道通往该鱼塘,某企业通过该管道将超标工业污水排向鱼塘,鱼大量死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局和企业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张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案例4 某商品交易市场内因故起火,起火原因不明。公安消防机关接报警后,半小时未到现场。消防车到现场后,车内无灭火用水,市场内有一消防用井,但水井因市自来水公司长时间停水而使消防车只取到极少量的水,无法灭火。待其他消防车将水取来,又因市场建筑物间距过于狭窄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过,上述三种原因导致火势蔓延,整个市场被烧毁,经济损失达5 000万元。 问: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案例5: 王某见其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怀疑被李某转移,便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词谩骂。在此之前,李某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自己家中,听到王某的谩骂,便责问其“骂什么”?,王某又骂:“谁拿管子就骂谁牲口”。李某不满,也以侮辱性言词谩骂。王某与李某在谩骂中发生厮打,李某踢王某,王某用手打李某的脸,以至双方均受伤害。经检验李某的轻伤稍重于王某。某县公安局作出裁决:对李某予以罚款100元;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以“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所谓“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是指两个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且没有主次之分,而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却对其中的某个人实施明显过重的处罚,而给另一些人的处罚又明显过轻。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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