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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复议公开审议制度促进和谐社会 课题组+ 【摘要】:论文从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在我 国发展近20年,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原 因,在于现行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因此,论文从质疑现行行政复议审 查方式开始,认为书面审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 相违背并且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而现行听证程序也存在启动困难、人员组成单 一、专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随后,作者对比各国复议规定、结合我 国国情,认为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复议制度可资借鉴,其共同特点在于:设立 行政审判委员会、重视复议机关以外的专家参与、以口头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 查为例外。最后,结合“石景山经验”,作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复议审议方式,即“行 政复议公开审议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公开审议为原则,书面审议为例外、 建立由专家全程参与的复议委员会制、采用程序灵活的“圆桌会议”形式、注重--3 事人的协商与和解。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 政复议的民主和监督,提高复议机构权威性与说理性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 平,同时圆桌会议和注重和解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公开审议;石景山经验;专家参与 白1990年底我国颁布《行政复议条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己在我国发展 近二十年的,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 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更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在立法方面日臻完善。据 统计,全国各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年均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万件,增幅显著,但相对 于众多的行政主体,海量的执法行为,难以计数的行政争议,依然形不成比例。同 时,信访量居高不下,同年全国省、市、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共交办信访事项 91.7万件①。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常常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每年大约有70%未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 ·张培莉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萧骊珠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马建辉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副分局长 王秀海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向涛 北京政法大学博士生 ①余红:《发挥复议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唯实.法制建设》2007年第4期第47页 ②任芙英:《英国裁判所与我国行政复议之比较研究》,《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24卷(112 341 “主渠道’’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诚然,导致这种不现象的原因各种各样,但 笔者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审查方式难逃其咎。 一、对现行审查方式的质疑 (一)现行书面审查方式存在的漏洞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是:“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 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关于审查方式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书面审查是原则,非书面审查是 例外。这种审查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行政复议的效率,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行政纠 纷;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处理一部分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异议的案件。但是,笔 者认为,从理性分析方面看,由以上内容构成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存在这样一些 问题: 1、它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 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在行政管理制度中,这 三个原则越来越成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复议法》第 四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就是说,公 开是作为复议制度的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的,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应当充分地贯 彻并具体地体现这一公开原则,包括依据公开、处理过程公开和复议结果公开, 其中过程公开是行政复议公开的关键,只有过程公开,才会有对处理结果的理性评 判,不知道过程只知道结果,人们只会是“感觉”结果,而不能理性地认识与评判结 果。但是,《行政复议法》第22条所规定的审查方式即书面审查原则使这一公开 原则在审查这一重要环节上得不到贯彻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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