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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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造技术交流研讨会 2010.6 既有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11 。董黎,赵阳,林敏知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在分析既有住区服务设施现状基础上,研究了既有住区与新建住宅区相比在配套上的差异与存在问 题,并对既有住区配套设施按经济属性进行划分。在此分类基础上构建由应建指标与宜建指标构成的既有住区服务 设施指标体系,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与步骤;在既有住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面,结合配套指标体系,探讨从用 地、空间与功能等几方面的若干种设计方法与模式。 【关键词】既有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1既有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存在问题 1.1现有功能与现有需求的矛盾 既有住区内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功能设施逐步退化、消失,或被现代的商业模式所取代, 如粮油店、综合百货、肉菜市场等,而部分新的需求在既有设施中又未能得到满足。其中在公共性 设施方面,如社区服务设施是在2002年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新增设的设施项目,大部分既有 住区未有相应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在商业性设施方面,由于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市场经 济体系,住区商业性设施的功能置换主要依靠市场作主导作用。 1.2不同配建标准的小区共同并存 建国后我国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964年原国家经委初次对居 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做了控制,小区规划理论在我国推行后,小区的概念一度被混淆,不管规模 大小都叫小区,从而引起公共设施有的地方配套过少或过多。1980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下达中 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课题研究【l】,当时的定额指标只区分居住区及小区 两级,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2】。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引,是我国专门制定的第一套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和90年代社区建设的推进,2002年建 设部对93年的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了现行的2002年版规范【4】。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国家标准 下不同地区还将根据地区的差异制定地方标准,所以我国形成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而造成的既 有住区配套标准不同的现状。 1.3毛地出让与净地出让方式的住区并存 毛地出让方式在90年代曾在部分地区盛行,是指在居住区开发的土地出让条件中,由开发 商承担所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出让方式[5】,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商移交相关政府部门。由于 建设主体与权属主体、使用主体脱离,容易导致在移交中出现不协调现象,如部分建成设施未能顺 利移交造成空置等。而净地出让方式把建设主体与权属主体、使用主体剥离开来,解决了毛地出让 方式的不足。所以在进行既有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宜居更新中,由于历史原因,不同出让方式下规划 的住区并存,宜居更新关键在于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问题,确定谁是这些设施的建设主体和 ¨本文属“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城市旧住宅区宜居更新技术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6BAJ03A08 作者简介;·董黎(1953一)。男,湖北人,教授、博士; 赵阳(1969一)、男,陕西人,副教授、硕士; 林敏知(1978一)、女,广东人,讲师、硕士。 ·186· 2010.6 既有建筑改造技术交流研讨会 投资主体,才能为宜居更新实施的可行性奠定基础。 2既有住区与新住宅区配套的区别 第一,与新建住宅区的建设标准相比,既有住区的已建成标准具有滞后性,反映的是过去的城市 建设需求,未能满足在新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下居民对居住配套的需求。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后这几 十年我国的城市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内而言,既有住区与新住区相比虽然可能楼龄相距不大,但 在服务配套建设标准方面却有较大的差别,对外而言,既有住区更多的经历了周边城市环境的变迁, 与周边环境有较长时间的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所以公共服务设施宜居更新除 了考虑对住区内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对住区外的影响。 第二,既有住区配套应进行建成环境评估,新建住区则着重规划设计方案评估。在既有住区配 套建成环境评价中,公共性设施可侧重政府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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