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理解与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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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坑工程 9.1.3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 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 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9.1.4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3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9.1.5 支护结构的荷载效应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土压力; 2 静水压力、渗流压力、承压水压力;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作用影响; 4 温度变化(包括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影响; 5 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透力; 6 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尚应按有关规范考虑相关荷载作用。 9.1.6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9.1.7 基坑工程的勘察范围在基坑水平方向应达到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当开挖边界点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内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9.1.8 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并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 9.1.10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对粘性土宜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9.1.11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9.2.1 基坑开挖与支护计算时,应根据场地的实际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环境控制条件,按基坑开挖施工过程的实际工况设计。 支护结构构件截面设计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公式(3.0.5-4)的原则确定。 9.2.2 基坑开挖与支护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基坑稳定安全系数取值,当有地区工程经验时应以地区经验为准。各项稳定验算要求如下: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和抗水平推移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T和附录U验算;整体抗滑稳定可按本规范第5.4.1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V验算;坑底抗渗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W验算。 9.2.3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可根据静力平衡条件初步选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在进行整体稳定性和墙体变形验算后综合确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当坑底为饱和土时,应进行坑底抗隆起验算,有渗流时尚应进行抗渗流稳定的验算。 9.2.5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按以下条件控制: 1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 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沉降不得超过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4 不得影响周边管线的正常使用。 9.2.7 预应力土层锚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宜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 2 锚杆锚固体上排和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段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3 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铰线或热轧带肋钢筋,当锚杆抗拔极限承载力小于500kN时,可采用Ⅱ级或Ⅲ级钢筋。 9.2.8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9.3.3 地下连续墙的构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墙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受力钢筋应采用Ⅱ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构造钢筋可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竖向钢筋的净距不宜小于75mm。构造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m。单元槽段的钢筋笼宜装配成一个整体;必须分段时,宜采用焊接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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